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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变卖房产

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2024-05-12房产专栏房产宣传片

隐瞒事实变卖房产

  吴某诉称,2004年4月,杨某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父亲,2005年5月父亲因病去世,遗产没有分割。2008年10月,杨某母亲因身患重病处于植物人状态。同年,杨某谋划由他人出面以“杨某母亲”的名义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公婆已故,现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房产由杨某一人继承”。同月,杨某的母亲在公证处公证房产一半产权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出售给杨某。2008年11月,在杨某的谋划下伪造卖房合同一份,由他人以杨某父母的名义将房屋卖给杨某。2009年3月,杨某母亲去世。后杨某委托时某全权办理房屋买卖事宜。2009年7月,时某以杨某名义将房产以14万元卖给其丈夫阮某。杨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吴某作为房产共有人利益,请求法院判决两份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公证处出具决定书认为,杨某隐瞒k22顺序继承人吴某仍健在的事实,伪造其母亲身份证骗取公证文书,因此撤销了相关公证文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与其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已实际死亡,其签名不可能系本人所签,又无证据证明其父曾委托他人代为签订此合同或系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另,时某与阮某系配偶关系,从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时某的行为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同时杨某未收到阮某的购房款,阮某并非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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